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9浏览次数:170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介绍,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