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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4-03-25浏览:36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学中做出成绩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主要奖励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个人或集体,重点奖励长期在教学和教学管理第一线从事各类教学和管理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教学奖项设置分为教学质量奖、教学改革成果奖、实践教学奖、教学管理奖、教学突出贡献奖。
第二章 教学质量奖
第四条 教学质量奖包括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优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名师奖等。
一、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优胜奖
(一)学校每两年举行一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二)我校教师在教育部(不含学科指导委员会、专业协会等)组织的全国性讲课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教师在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不含学科指导委员会、专业协会等)组织的讲课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
二、教学质量优秀奖
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评奖比例为学年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8%。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
三、教学名师奖
(一)教学名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江汉大学教学名师” 荣誉证书,并给予1万元奖金。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学校分别给予5万、3万。

第三章 教学改革成果奖
第五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包括教学成果奖、课程建设成果奖等。
一、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为鼓励全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设立。
(一)学校每四年评选一次教学成果奖,并从获奖者中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2万元、0.8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
(二)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本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副省级市级教学成果奖,学校分别按奖励金额的800%、400%、200%配套奖励;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教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60%配套奖励。
(三)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以上奖项的,根据单位排序相应按50%递减率配套奖励。
二、课程建设成果奖
(一)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评选课程建设成果奖,包括优秀公选课、优秀教改课、优秀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优秀教材、优秀教学课件等,每门课程奖励1000-5000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课程建设成果奖的,学校分别给予1:4、1:2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 实践教学奖
第六条 实践教学奖主要奖励指导学生论文(设计)、科研及学科竞赛等实践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指导教师个人或集体。
一、大学生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指导奖
指导我校学生获得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每篇奖励指导教师500元。
二、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奖
(一)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集体项目,分别奖励指导教师1万元、8000元、5000元,个人项目分别奖励指导教师4000元、2000元、15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集体项目,分别奖励指导教师4000元、3000元、1000元,个人项目分别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800元、600元。同一项目在同一赛事中按获奖等级高的奖励,不重复设奖。集体和个人获奖的时间及奖励等级的确定,以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或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三)指导学生参加其他非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如有关部委、厅局、行业学会、协会、社团、新闻媒体等举办、有较大影响的赛事活动(经学校同意参赛并获奖的集体或个人),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视情况给予奖励。
三、大学生科研成果指导奖
指导我校学生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科技成果奖的,参照指导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五章 教学管理奖
第七条 教学管理奖包括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奖。
一、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
(一)教学管理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表彰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院(系、部、教研室)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每人奖励500元。
(二)对于我校教学管理人员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教学管理奖励的,省级学校奖励1000元,国家级学校奖励2000元。
二、教学管理先进单位
(一)教学管理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建设与管理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基层教学院、系、教研室,每个单位奖励2000元。
(二)对于我校教学管理单位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管理奖励的,省级学校奖励4000元,国家级学校奖励1万元。

第六章 教学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 教学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不限制名额,表彰在理论与实践教学、教学改革研究、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能在全校起引领示范作用的教师个人或集体,每项奖励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一)连续三年获得优秀教学质量一等奖者;
(二)以我校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的申报的项目首次在该类项目中获得国家级项目(包括重大教学改革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三)我校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参加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教材奖、文学艺术类奖、体育竞赛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教师参加的各类教学成果申报及竞赛活动,应在学校组织领导下进行或经相关部门认可。各类奖励的认定以相关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获奖者署名、项目组奖金分配办法等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项教学奖励的相应奖励条件根据组织单位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相关部门组织和申报的获得的上级奖励,由相关部门负责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