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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教师教学考核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3-25浏览:3860

         江汉大学教师教学考核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客观公正地考核任课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成绩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教师教学考核与评价,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学生、教学督导和同行共同评价;发挥考核与评价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考核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为对象,对承担本科教学的全体任课教师进行全员考核。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三方面工作。

四、考核的组织
第七条 教师教学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与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有关领导、教务处、人事处、校督导与评估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考核工作组,工作组由学院领导,系部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对学院承担教学的教师定期进行考核。
五 、考核的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主要依据《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及学院的有关教学文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院工作
1.每学年末,学院组织教师根据《江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细则》等相关文件,填写《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2.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按《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计算办法,计算教师的总得分,确定教师考核成绩,填写《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成绩登记表》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成绩汇总表》,并通知教师本人。
3. 考核工作结束,学院考核工作组向教务处上报考核结果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
1.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和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
2. 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校督导与评估中心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定,确定教师考核等级。

六 、考核的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将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基本合格)、E(不合格)五个等级,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当年全校参加考核教师人数为基数,A级比例不超过10%,B级比例不超过30%,C级、D级和E级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的基本要求:
1. 有以下情况者直接定为A级:当年获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者主持完成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结果为省级优秀,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D级:一学年内出现教学差错二次或一般教学事故;完成本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70%以下,且未完成其它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本学院排序60%以后;连续两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全校后10%。
3.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E级:一学年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量50%以下,且未完成其它工作量,无特殊理由的;连续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全校后10%。

七、考核的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奖励教学工作考核优秀的教师。
1.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每学年教学工作考核优秀的教师名单。
2.教师教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选教学质量奖、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3.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成绩为D级者,由学院与学校职能部门共同向教师本人发出通知,提出改进要求。
4.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为E级者,暂时停止其主讲教师资格,不得承担课程主讲任务,同时要求该教师必须参加一定形式的培训,提高后可重新申请并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取得主讲教师资格即可重新承担主讲课程任务;两次考核为E者,调离教学岗位。

八、附则
第十五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考核工作组应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2. 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
3. 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
4.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成绩登记表
5.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成绩学院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