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的程序,依据《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并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学违纪行为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教学服务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教学事故认定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轻微教学违纪、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轻微教学违纪行为认定
教学违纪行为是指导致的后果轻微、未达到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行为。学院教师需遵循学院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学和教研活动,凡未按时参加教研活动、教学准备工作不充分、未及时制定和上交教学文件、未完成听课评课任务、未及时完成试卷批改和成绩登录以及未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其它教学工作等,均视为教学违纪行为。
(二)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1、不按时参加学院会议和教研室活动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
2、未按规定时间制定和上交课程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教学工作总结等教学文件累计达两次以上(含两次)。
3、未经教务处、学院、部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4、无故迟到、早退(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无故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但不足15分钟。
5、上课时未关闭携带的通讯工具或接、打电话。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六学时以上(含六学时)。
7、监考教师在各类考试中,不认真履行主、监考职责,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足15分钟,或因监考不认真被巡视人员记录或通报。
8、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不合理。
9、漏登学生成绩或登录成绩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
10、未按规定完成试卷归档工作。
11、管理人员因其工作失误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12、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传达上级通知、精神,导致教学工作延误,或由于未及时上报材料影响学院教学工作。
13、教学管理人员未履行值班职责,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14、被学校作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通报。
(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1、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存在政治错误,或辱骂、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无故不服从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
3、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课、缺课。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不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4、漏订或延误订购教材,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
5、无故迟到、早退(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或上课中途擅离课堂,造成严重后果。
6、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指导失误或擅离职守,使学生受到伤害或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
7、由于未及时提交试卷或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或因保管不当泄题。
9、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10、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其他考试安排。
11、主、监考教师在考试时无故缺席或迟到,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主、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15分钟以上。
12、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核对考生身份造成严重后果。
13、监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导致漏收试卷;阅卷教师将试卷丢失。
14、不按规定评阅试卷和登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15、试卷抽查时发现一门课试题及标准答案错误率达15%以上。
16、教学管理人员及部负责人未及时落实教学任务,致使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17、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教学调度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18、被学校作为严重教学事故通报。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认定与申诉程序
1、学院教师需按照学院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学和教研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称之为教学违纪。教学违纪行为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后称之为教学事故。认定教学违纪和教学事故的依据包括学院教学值班记录、学生班级值日记录、院领导巡查记录、院教务工作记录、教务处及其他学校管理部门、相关领导、教学督导巡查记录或其它相关意见等。
2、出现教学事故后,学院组织调查核实情况。
3、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在听取所涉教师的申辩与意见基础上,按照本细则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及其原则进行认定。
(二)责任
1、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扣50元,由部主任给予批评教育。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扣100元,并在全院范围通报。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800元,并报学校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4、一学期内连续出现2次以上(含2次)一般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5、无论教学违纪行为、一般教学事故还是重大教学事故,均作为评聘职称、教师量化考核、推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三、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含双学位)教学活动。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学校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解释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