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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04-08浏览:3190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马克思主义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由院内教学、科研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委员人数7-9人(单数),兼顾不同专业和研究方向,并有青年教师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当然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教研部民主推荐和院长提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认后,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除院长提名外,在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五)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历的讲师。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认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下设秘书1人(兼),负责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勤勉尽职。

第十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也可将以上事项委托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聘任名誉(客座)教授的考评;

(三)省部级以上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的遴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计划;

(三)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四)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十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二十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

第二十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二十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修订本章程,修订方案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有效。

第二十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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